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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商初字第948号

沈某某与潘甲、潘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某某,潘甲,潘乙,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948号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被告:潘甲。

被告:潘乙。

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潘甲、潘乙、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潘甲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潘甲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强盛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