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948号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被告:潘甲。
被告:潘乙。
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潘甲、潘乙、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潘甲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潘甲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强盛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