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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催字第43号

宁波市××老虎××有限公司、宁波市××老虎××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宁波市××老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催字第43号

申请人:宁波市××老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申请人宁波市××老虎××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ga/0109245536、面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宁波新顺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五星毛绒实业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宁波市××老虎××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0年5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老虎××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 萍

审 判 员  余雅美

审 判 员  何诗昂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汪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