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605号
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台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许某某。
被告:汪某某。
被告:牟某某。
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黄岩××银行)与被告许某某、汪某某、牟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岩××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汪某某、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黄岩××银行起诉称,原告黄岩××银行因被告许某某申请,并由被告汪某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于2009年3月20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20日至2010年3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8.73‰,还款方式为按年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同日,被告牟某某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承诺许某某在2009年3月20日至2011年3月20日期间内最高额融资限额人民币3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约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借款人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经原告催讨未果。要求判令1、被告许某某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元及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0年3月10日止的利息3055.50元和从201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095‰计算),被告汪某某、牟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许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汪某某、牟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许某某、汪某某、牟某某未作答辩。原告黄岩××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款申请书(对私)、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许某某由被告汪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证据3、保证函一份,证明被告牟某某为被告许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证据4、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结欠贷款利息一览表一份,证明被告许某某于2009年3月20日至2010年3月10日尚欠原告利息3055.50元的事实。本院向被告许某某、汪某某、牟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被告许某某、汪某某、牟某某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黄岩××银行与被告许某某、汪某某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被告牟某某出具的保证函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黄岩××银行按约向被告许某某提供了贷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许某某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其利息及逾期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汪某某、牟某某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许某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汪某某、牟某某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许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时支付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汪某某、牟某某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2.5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被告汪某某、牟某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审 判 员 魏绪荣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王 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