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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32号

蒯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蒯某,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蒯某,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传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蒯某因与被邓某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8)涡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邓某经本院合议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讼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08)涡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全义

审判员  孙 振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