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097号罪犯赵洪伟,于贵州省遵义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洪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洪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洪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获得单项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洪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洪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 红
审 判 员 张彦强
审 判 员 陆慧慧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