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胶民初字第3612号

孙王氏与于德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王氏,于德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3612号原告孙王氏,女,汉族,1922年10月16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周茂青,男,汉族,系胶州市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德忠,男,汉族,1951年10月26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孙王氏与被告于德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王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