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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37号

原告庞秀芳诉被告胡俊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庞秀芳,胡俊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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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37号原告庞秀芳,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胡俊武,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秀芳诉被告胡俊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胡俊武于2010年10月28日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胡俊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任赞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