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37号原告庞秀芳,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胡俊武,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秀芳诉被告胡俊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胡俊武于2010年10月28日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胡俊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任赞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