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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王商初字第137号

王秀杰与凯伦(曲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秀杰,凯伦(曲阜)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137号原告王秀杰,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凯伦(曲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杰诉被告凯伦(曲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在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杰撤回对被告凯伦(曲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王秀杰承担。

审 判 长  储学雨

审 判 员  刘洪利

人民陪审员  李 彬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