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137号原告王秀杰,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凯伦(曲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杰诉被告凯伦(曲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在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杰撤回对被告凯伦(曲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王秀杰承担。
审 判 长 储学雨
审 判 员 刘洪利
人民陪审员 李 彬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