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俊,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贾效义,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玉侠,女,1964年6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刁化凤,利辛县孙集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学俊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学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效义,被上诉人耿玉侠及其委托代理人刁化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全义
审判员 刘长友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