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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02号

刘学俊与耿玉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刘学俊,耿玉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俊,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贾效义,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玉侠,女,1964年6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刁化凤,利辛县孙集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学俊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学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效义,被上诉人耿玉侠及其委托代理人刁化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全义

审判员  刘长友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