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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松商初字第38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为与李甲、李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为,李甲,李乙,包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松商初字第38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松阳县××××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李甲。

被告:李乙。

被告:包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为与被告李甲、李乙、包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甲、李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起诉称:2009年10月1日,三被告因需资金周转,组成农户联保向我行每人借款50000元,共计15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3.50%;借款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止;按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第11至12个月,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三被告现已归还了10期利息,但此后的利息并未依约归还。根据合同约定,我行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故原告以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借据、小额贷款放款单、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还款计划书各一份为据,请求判令:

一、被告李甲归还借款50000元及从2010年8月1日起的利息;

二、被告李乙、包某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甲、李乙未作答辩。

被告包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诉称事实,现因在监狱服刑,无能力归还,要求延期还款。综上,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9年1月2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了联保期限自2009年1月2日起至2011年1月2日止;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为50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借款均由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等内容。2009年9月21日,被告李甲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2009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甲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止;年利率为13.50%;并约定了归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被告李甲依约归还了2010年7月份止的利息,此后未依约归还本金和其余利息。另本案被告包某某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被告李甲、李乙、包某某自愿签订的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内容并不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李甲未依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乙、包某某自愿为被告李甲提供担保,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甲、李乙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故原告诉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8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有关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止)。

二、被告李乙、包某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甲、李乙、包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勤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XX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