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963-2号原告马某某原告郝某某原告延某某原告马某原告马某某原告郝某某上述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延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被告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某本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榆民一初字第96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榆林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号小型客车采取保全措施,现该案经本院已调解且被告兑现了调解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榆林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号小型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修来
审 判 员 郭少伟
代理
审判员 蔡 伦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