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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滨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沈良、华聪与张忠海、孙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良,华聪,张忠海,孙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滨商初字第459号原告:沈良。原告:华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崇明。被告:张忠海。被告:孙燕红。原告沈良、华聪诉被告张忠海、孙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查明:2010年8月17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作出滨公刑立字(2010)第3095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沈良等人诈骗案立案侦查。经审查,本案原告沈良有涉嫌犯罪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良、华聪对被告张忠海、孙燕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飞燕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陶 聪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