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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暖与姜军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暖,姜军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杨暖,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云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军浩,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暖与被告姜军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军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暖撤回对被告姜军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涛审判员 张国先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