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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菱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施某某、施某某因案件审理需要与曹某、杭州龙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某某,曹某,杭州龙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施某某。被申请人:曹某。被申请人:杭州龙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沿镇浦××号。法定代表人:沈某。申请人施某某因案件审理需要,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龙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忠林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湖东小区36幢411室房屋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杭州龙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