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凤莲与郑阿英、徐伍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莲,郑阿英,徐伍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317号原告陈凤莲。被告郑阿英。被告徐伍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莲与被告郑阿英、徐伍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莲于2010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凤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凤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凤莲负担(原告陈凤莲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525元)。代理审判员 邹丽雅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