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执民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心杨与叶加足、黄香仙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金磐执民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陈心杨,住磐安县。被执行人:叶加足,农民,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黄香仙,农民,住磐安县。被执行人:沈玉娇,教师,住磐安县。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金磐执民字第3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4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沈玉娇工资收入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沈玉娇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人已开具结案证明,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玉娇每月2000元工资收入的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美娟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