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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0294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945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峰,男,汉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志东,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保玲,系被告之母。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会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志东和刘保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足一月后,双方便于2009年7月23日仓促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不信任她,并且经常殴打她,限制她人身自由,双方现已分居一年,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返还她的嫁妆,并要求被告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认他打过原告,但认为,他很爱原告,且双方吵架是因为原告和他人关系暧昧,经常有短信和电话来往。此外,原告还将他打伤过。他娶媳妇不易,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感情,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因不满原告与他人有电话短信往来,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致关系不睦。2009年11月10日双方再次发生厮打后原告外出,分居至今并诉讼离婚。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若干、照片若干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系再婚,被告为大龄青年,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理应彼此信任,相互尊重,珍惜婚姻家庭。生活中被告因不满原告与婚前认识的男性朋友往来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均有过错。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各改己错,婚姻关系有望和好。现原告要求离婚,尚不具备法定条件,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