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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白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庄昭英与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昭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白民初字第1606号起诉人庄昭英。委托代理人王洪,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10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庄昭英的民事起诉状称,庄昭英于2005年2月23日起一直在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从事漆工工作,2010年3月庄昭英与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起诉人庄昭英要求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696.50元(1282.75元/月×6个月)并补缴2005年2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经审查,庄昭英与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庄昭英曾于2010年3月12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6月10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庄昭英不服,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庄昭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0年9月8日裁定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已于2010年10月14日送达庄昭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在实质上都是原告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庄昭英后,原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庄昭英就丧失了诉权,故庄昭英在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再行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庄昭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庆文审判员  任万伦审判员  刘美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