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市民政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6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民政局,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陈英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开开,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祺,开封市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曹开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开封市民政局3#楼,双方至今未决算,一审对案件实体问题未进行审查,仅以超时效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772号判决书。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 自 学代理审判员 韩 雪 玉代理审判员 周 超 举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妍(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