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陆商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深州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深州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陆商初字第169-2号原告:施某某。被告:深州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前么××村。本院受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深州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履行地为借款人所在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归还借款履行地的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08年5月8日,被告等四人为履行归还原告借款义务,向原告出具书面“保证承诺书”一份,约定被告还款事宜,“保证承诺书”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等人在向原告出具的书面“保证承诺书”中对管辖作了约定,该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保证承诺书”并未否认,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现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州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春桂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邵成飞二0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