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永民执字第00176号申请人潘某某,女,住永寿县永太乡。被执行人景某某,男,住永寿县永太乡。申请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和好协议。申请人依据(2010)永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 员长 孙昆鹏代理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