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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甲与徐乙、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周某某,高某某,杭州××网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595-1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徐乙。被告周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杭州××网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河××镇××桥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周某某、高某某、杭州××网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甲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乙、周某某、高某某、杭州××网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徐乙、周某某、高某某、杭州××网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红卫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