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龙敬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058号罪犯龙敬,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小学毕业,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了(2009)甬镇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10��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龙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审 判 员 张 彦 强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 锦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