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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祥源联运贸易有限公司与邹忠东、上海盈尊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祥源联运贸易有限公司,邹忠东,上海盈尊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宁波市祥源联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2-15室。法定代表人:蔡双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铱灵,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工,住所上虞市。委托代理人:肖云表,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工,住所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邹忠东,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上海盈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韵嘉路3号11幢416室。法定代表人:李月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仕颍,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2601-2612室、2614-2617室。代表人:马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祥源联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忠东、上海盈尊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忠东、上海盈尊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祥源联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被告上海盈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