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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温州市百洲服饰有限公司与何金银、王小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百洲服饰有限公司,何金银,王小燕,徐昌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58号原告:温州市百洲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益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仰余。被告:何金银。被告:王小燕。被告:徐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百洲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金银、王小燕、徐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百洲服饰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何金银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百洲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百洲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616.8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6671.8元,由原告温州市百洲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国栋审判员  曹新新审判员  白海玲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迪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