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知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清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德清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120号原告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华。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被告浙江德清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剑民。原告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络行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清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新华书店公司)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天络行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络行公司于同年10月26日以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清新华书店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络行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清新华书店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络行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天络行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