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阜民一终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李磊因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磊,易后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09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磊,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易后志,男上诉人李磊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5日作出[2010]州民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磊欠易后志房租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还。李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欠原告易后志房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磊负担。宣判后,李磊不服,以其已将5000元的房租清偿还毕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李磊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易后志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目的:双方口头协商的房租费总计为壹万壹仟元,上诉人已经支付了陆仟元。被上诉人易后志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证据二:易后志出具的转让协议一份。证明目的:上诉人依此协议支付了3000元现金给被上诉人以抵付房租。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转让协议只是形式,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收到这叁仟元,仅仅是为了避免房东收回房子而出具的证明房屋内部装修费用的条据,与上诉人所欠房租无关。证据三:证人李新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目的:上诉人又支付了1200元给被上诉人,因匆忙忘了打收条。被上诉人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言不真实,上诉人并没有支付该款。证据四:上诉人出具的交话费底单。证明目的:上诉人给被上诉人交了500元的话费以抵付房租。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这些单据都是上诉人自己写的不具真实性。证据五:汇款单一份。证明目的: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汇300元以支付房租,至此5000元的房租已全部还完。被上诉人对该份证据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收到该笔汇款,而且该款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被上诉人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认定。证据二转让协议只是证明房屋的装修费用,与房租无关,不能实现证明目的,故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对证据三、四、五的效力不能对抗李磊出具的欠条,不能实现上诉人证明目的,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分析认定后查明:2008年11月10日,李磊在阜阳师范学院西区北门对面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内发现易后志有一间门面房要出租,便与易后志协商租房事宜,口头约定房租壹万壹仟元。2008年11月12日,李磊仅支付了陆仟元的租金,并给易后志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易后志房租伍仟元整,于七日内付清。落款为李磊。该款经易后志多次催要,李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李磊欠易后志5000元的房租有欠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李磊上诉称该款已偿还完毕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伍拾元,由上诉人李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芳代理审判员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