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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永良与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良,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张永良,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后所城东279号。法定代表人:周金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勇,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良与被告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良撤回对被告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立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