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重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昌邑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资金互助会与张积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资金互助会,张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资金互助会。法定代表人邢达刚,主任。被执行人张积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资金互助会与被执行人张积辉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积辉已履行5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资金互助会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昌经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褚清云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