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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新涛、闫守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新涛,闫守海,王彭波,刘旭东,王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卜庄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新涛。被执行人闫守海。被执行人王彭波。被执行人刘旭东。被执行人王从军,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五被执行人王新涛、闫守海、王彭波、刘旭东、王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付清欠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昌商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褚清云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