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碑执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碑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被执行人为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碑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248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碑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龙渠堡75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贺才,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住所地本市汉城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周进华,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汉城北路31号。法定代表人何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碑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被执行人为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2006年经上级主管部门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同意进行企业改制,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发(2006)100号文件指出改制后企业承接改制企业资产、债权债务。2010年4月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亦明确改制后的新公司将承担原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档案显示,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经过改制企业名称已变更为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阮 宇代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