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商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唐李建与廖培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李建,廖培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安商初字第403-1号原告:唐李建,县递铺镇香山花园9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580109001x。被告:廖培其,吉县递铺镇长乐社区南山自然村60号,公民身份号码××5210270713。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李建与被告廖培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李建申请本院对被告廖培其名下位于递铺镇安乐村铜山桥、地号为401-30-0-115、面积为2624.40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旁地号为401030115-1、面积为898.41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李建的前项财产保全申请,可予准许。至于后项申请,因原告陈述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划拨性质且原告并未明确主张相应权属系双方诉争范围,故其相应申请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廖培其名下位于递铺镇安乐村铜山桥、地号为401-30-0-115、面积为2624.40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 文 尧审判员 王孝林审判员黄晓海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别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