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惠某某,男,汉族。韩某某与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汉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惠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某某给付赔偿款25419元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惠某某的岳父杨立喜已将赔偿款25419元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部代为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小杰执行员 王建华执行员 马远鹏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