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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无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绿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绿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952号原告:无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阮程鸿,理事长。被告:夏绿林,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夏绿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无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邢依群审判员  何义萍审判员  郁永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