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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松泉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松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王松泉,男,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申请人王松泉要求宣告周映雪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松泉申请称:申请人王松泉与被申请人周映雪系夫妻关系。2005年8月2日8时许,被申请人去周巷镇新缪路村东缪路娘家帮忙摘犁头,后从娘家离家出走,从此失踪。同月4���,申请人去慈溪市公安局周巷中心派出所报案。6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慈溪广告公司登寻人启事,同时亲朋好友都多方寻找被申请人,但至今仍下落不明。现被申请人周映雪因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周映雪,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周巷镇小安村景丁,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的妻子,于2005年8月2日失踪,至今未归。2009年10月13日,申请人王松泉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失踪人员登记信息表、浙江省慈溪广告公司业务委托书、寻人启事付费发票、慈溪市周巷镇小安村民委员会证明、慈溪市公安局周巷中心派出所证明各一份,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周映雪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周映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映雪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周映雪在下落不明满四年后,经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周映雪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王松泉要求宣告周映雪死亡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映雪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谢飞娜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进进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