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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某某租与黄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某某租,黄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892号原告: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桥村××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7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牌号为浙c×××××号的轿车一辆,约定日租金为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也按时支付租金。但2010年9月21日以后,被告就没有再支付租金,也不归还车辆。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单方收回车辆。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租用的浙c×××××号车辆。在庭审中,原告提交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接结算单各一份来证明被告承租原告车辆后至今未归还的事实。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的诉称属实,因租赁车辆被交警部门扣留,暂无法返还。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7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牌号为浙c×××××号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日租金为300元;租期自2010年7月26日起;被告需交付押金22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如约交付了押金,原告将约定的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事后,被告仅支付租金16500元,但至今没有归还车辆。且上述租赁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已被交警部门扣留。原告无法要回车辆,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接结算单,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内容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但被告承租了车辆后,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交警部门扣留,至今不能归还,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归还车辆、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牌号为浙c×××××号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发动机号为ab538613,车架号为lbehdafb2ay36517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黄某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敏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千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