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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电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薛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电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薛某,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电白县。被告许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以原、被告双方拟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长  梁少英审判员  陆水泉审判员  谢 劝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烨茂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