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电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薛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电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薛某,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电白县。被告许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以原、被告双方拟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长 梁少英审判员 陆水泉审判员 谢 劝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烨茂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