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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法执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桂英与蒋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英,蒋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446-3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英,女。被执行人蒋西平,男。杨桂英与蒋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5年6月14日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6月1日杨桂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分配给蒋西平位于新城区联志村38号拆迁安置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