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周化君与刘凤兰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化君,刘凤兰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周化君,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玉山,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兰,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同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化君与被告刘凤兰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化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化君负担。审 判 长 刘 国审 判 员 张文月人民陪审员 李宏香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