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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周化君与刘凤兰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化君,刘凤兰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周化君,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玉山,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兰,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同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化君与被告刘凤兰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化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化君负担。审 判 长  刘 国审 判 员  张文月人民陪审员  李宏香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