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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执一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民,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一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民被执行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财,经理。张国民与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国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共计23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