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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杨智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8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智平。因本案,于201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智平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文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的一天,罗印章(已判刑)、李丹(已判刑)预谋抢劫被害人陈某,后又找到被告人杨智平一同参与。由李丹骗取被害人陈某信任后,三人于同年6月22日上午10时许先后进入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百姓弄4幢1单元303室被害人陈某租房内。入户后,三人对被害人陈某采用捂嘴巴、按手脚,并用事先准备的胶带捆缠的方式,逼迫其交出银行卡,并拿刀威胁其说出密码。罗印章、李丹先后去银行取钱,但均因密码错误未成功。三人遂从被害人陈某处劫得人民币1200元、棕色仿诺基亚手机1部、金佛挂坠1个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030元。案发后,手机、金佛挂坠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旅客住宿登记表;证人朱某的证言;同案犯李丹、罗印章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智平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智平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陈雪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潇人民陪审员  吴福征人民陪审员  吴仲达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国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