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刑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孔令山、张作彬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汴刑终字第179号原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令山,又名孔令全。辩护人金小新,郝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被告人)张作彬。辩护人古克勤,徐志超,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孔令山、张作彬贪污一案,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兰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孔令山、张作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5年,被告人孔令山经与张作彬商量后,将孔令山一人承包河南省国有兰考林场80.3亩中的60亩林地以龙庄村退耕还林土地的名义申报退耕还林补助款,每人30亩。从2006年到2009年二人共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50400元。其中孔令山得赃款25200元,张作彬得赃款252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将赃款退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孔令山、张作彬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以及河南省国有兰考林场证明、兰考县人民政府文件等予以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兰考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孔令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作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诉人孔令山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上诉人张作彬上诉称,其行为不属于贪污罪,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作彬的行为不构成共同贪污。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审被告人孔令山、张作彬在申报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商量后将其承包的不符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林地申报成退耕还林地,骗取国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祥 伟审 判 员 施 建 领代理审判员 郭 桥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亚东(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