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曹为民、王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曹为民,王媛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1623号原告XX,女,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曹为民,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媛媛,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曹为民、王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诉讼费37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惜今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