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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曹为民、王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曹为民,王媛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1623号原告XX,女,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曹为民,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媛媛,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曹为民、王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诉讼费37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惜今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