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康祥假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春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康祥假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陕西新春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康祥假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泽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江被执行人:陕西新春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伟琴,董事长。北京市康祥假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春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康祥假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康祥假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