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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杜艳与车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车信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903号原告杜艳,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车信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艳与被告车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本院无法送达被告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龙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