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段金龙诉被告聂秀菊、聂怀明、李姣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金龙,聂秀菊,聂怀明,李姣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46号原告段金龙,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聂秀菊(又名聂艳菊),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聂怀明(系聂秀菊之父),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姣子(系聂秀菊之母),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金龙诉被告聂秀菊、聂怀明、李姣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段金龙于2010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金龙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