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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被告:徐某甲。原告叶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剑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被告徐、元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1999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感觉双方无法共同生活,随后即离家外出务工。至今双方已12年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但被告认为和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希望不要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登记申请书二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表示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8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皆系再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现已独立生活。1999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即离家外出务工,至今双方分居已达11年。2010年8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子。双方本应和睦相处,共建美好家庭。但因被告未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原告于1999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