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袁昌娥与解放军518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昌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18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袁昌娥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18医院法定代表人胡安恒,院长。委托代理人尹庆春,该医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敏,该医院医务处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昌娥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18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袁昌娥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昌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袁昌娥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