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100-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周建儿与马申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儿,马申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100-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儿,系慈溪市浒山三江建材商店业主。被执行人马申根,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4611号周建儿诉马申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建儿自愿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400元;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440元、执行费1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10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