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顾海杰与陈文云、张海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杰,陈文云,张海峰,宁波市北仑海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855号原告:顾海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212060919),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胡炳,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云(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05154317),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02084014),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韶峰,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克游,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海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203012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石湫工业区天宁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韶峰,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克游,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海杰与被告陈文云、张海峰、宁波市北仑海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海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48元,减半收取194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24元,由原告顾海杰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审 判 员 龚 倩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